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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2.以各种形式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首先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规划及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3.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集资购买设备。对已集资购买的医用设备,应进行清理,其收益必须纳入单位总收入。不得由科室或小集体单机核算、单机提成。
  4.根据国家“一律不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有关规定(国机贸机(1997)877号)精神,严禁各单位购置二手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已经购买、使用的二手设备进行清理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二手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应按卫生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发(1996)第135号)的规定,控制在同类新设备的70%以内。
  六、基本建设、维修管理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单位总体规划制订基本建设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一经确定,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扩建、维修、加固和改造工程都要符合基本建设规划,严禁违反规划乱拆乱建。
  2.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不管是国家投资,还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建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3.全面实行基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建材供应等单位,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基建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督,坚持按合同办事,按进度拨款,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4.基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工程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加强对修缮的管理。为保证房屋、设备的完好,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房屋设备修缮工作,并合理安排修缮资金。凡超过规定限额的大型维修和改变原设计结构的修缮,必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批准。
  6.基建、维修工程因不按程序办事,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大量超投资、质量低劣,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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