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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隐瞒、转移药品收入,也不得乱摊成本虚报药品节余,逃避药品收入上缴。
  合理确定用药品种,控制价格昂贵的进口、合资药品的使用,药品收入不得与科室、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7.各单位在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采购过程中,要采取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努力控制采购成本,节约经费开支。在保证质优价廉的前提下,择优选择供货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联合采购和集中采购,提高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8.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将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统筹运用好预算外资金,提高综合使用效益。
  9.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其他账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账户要进行清理,重新报批。
  10.严禁任何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等金融活动,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委托转贷款。各单位贷款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到期偿还。
  11.各单位要按《会计法》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选定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大中型卫生事业单位逐步设置总会计师,组织和领导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各方面会计人员统一归单位财会部门管理。单位内设立新的会计机构,必须经由财务、人事部门按设置会计机构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同意,报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批准。
  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任免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监交人监督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2.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审计工作。健全审计岗位,配备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审计人员,要加大审计力度,拓宽审计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要定期进行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以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予以审计。
  13.各单位要利用会计、统计、业务资料和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方法,定期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和成本效用的分析,并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管理水平。上述分析结果除提供给本单位管理决策机构外,需上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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