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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1999年4月20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强化、完善自身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目前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经济管理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
  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报主管部门批准。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单位领导变更而随意更改。各级事业单位的总体规划都要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内。
  2.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预算及分年度实施工作,严禁不顾财力可能,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负债过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扩大规模或上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前景预测、效益评估、资金配套等前期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经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
  1.国家拨给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财产凡不能确认为个人或其他法人所有,应视同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各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
  2.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合理组织收入,但不能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权限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必须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时,按隶属关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公立卫生事业单位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规范。
  4.对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包括转出、转入)和利用土地使用权合资、合作,都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严禁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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