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武汉分行
宜昌市商业银行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展期的批复
(银货政[1999]59号 1999年4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货币信贷处:
你分行《关于宜昌市商业银行继续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武银发[1999]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你分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已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展期,期限3个月,专项用于个人储蓄存款兑付。
你分行要督促该行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清收债权,改善服务,提高资产变现能力等措施。要求该行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所筹资金在保证存款支付后,要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动用期满后,该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须达到法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