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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武汉分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展期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武汉分行
宜昌市商业银行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展期的批复
(银货政[1999]59号 1999年4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货币信贷处:
  你分行《关于宜昌市商业银行继续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武银发[1999]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你分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已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展期,期限3个月,专项用于个人储蓄存款兑付。
  你分行要督促该行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清收债权,改善服务,提高资产变现能力等措施。要求该行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所筹资金在保证存款支付后,要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动用期满后,该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须达到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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