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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则,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首先要组织各级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较好地贯彻执行。其次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职员,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基本内容,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各公安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计划,组织安排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集中时间清理整顿娱乐场所,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开业审核。
  照《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审核,对经审验合格的,既不需要发放许可证,也不需要年检,重在事后监督。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对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清理,重新办理审核手续。要依据《条例》中娱乐场所设立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单位条件及场所地理位置等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批准,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审核程序及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四、加强治安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娱乐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严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经营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娱乐场所“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为已经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利用场所组织淫秽表演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或“为进入场所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提供方便”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条例》四十一条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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