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创建文明健康的娱乐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执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坚定管好娱乐场所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场所藏污纳垢,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流氓滋事、打架斗殴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管理娱乐场所的专门法规,管理和打击查处相脱节,致使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混乱问题一直未能较好解决。
《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机关管理娱乐场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地公安机关尤其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以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定信心、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力争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