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迁沪的批复
(国药管安[1999]54号)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搬迁上海的立项请示”(沪卫药政(1999)47号)及上海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迁沪更名重建的请示”(沪医药综[1998]3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迁至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重建药品生产企业,并更名为“上海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新企业将生产干扰素α-2α。企业在获得《药品GMP证书》后,由上海市卫生局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时由海南省药政、医药管理部门分别收回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批准文号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