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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例、编制与审定试题、确定标准答案的工作程序。必要时要对试卷进行试测。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要规范,将需要在试卷上注明的应考人员的情况印在装订线外侧。
  第十七条 确定、安排监考人员要坚持回避的原则。
  要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集训,向监考人员讲明考务工作要求。
  考务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的目的及关于考试工作的部署;
  (二)应考单位及应考人员的确定办法;
  (三)对应考单位的要求;
  (四)监考守则与考务工作纪律;
  (五)考场规则;
  (六)封装试卷的要求;
  (七)到达应考单位的时间,汇交试卷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要求。
  考务工作要求的基本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印发给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要及时组织统一阅卷,并严格遵循慎选阅卷人员、安排阅卷场所、以考场为单位密封试卷、抽样试评、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正式阅卷、复核验收、登录与汇总成绩的工作程序。
  汇总登录后的成绩,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通报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实行结果通报制度。
  考评结果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评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考评成绩的基本情况及对今后培训工作的要求;
  (三)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通报批评的违纪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必要时要对试卷成绩进行样本分析,并通报样本分析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酌情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个人获奖情况要作为个人轮岗、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印发的考评结果通报,要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评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评工作规定包括对应考单位的要求、对考评(评估、监考)人员的要求和对应考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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