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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考评工作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设在培训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培训考评要妥善处理与税收中心工作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注重质量、促进培训工作、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评估适用于对培训工作基本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对各应考单位的评估由考评工作办公室选派的评估人员主持,由考评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九条 考评工作办公室要在实施考评前确定并公布评估项目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标准、权重,根据考评目的及实际需要确定。
  评估指标要全面,具有代表性。基本内容包括:
  (一)局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培训制度建设情况;
  (三)干部配备情况;
  (四)经费保障情况;
  (五)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应列入的指标。
  评估标准要具有操作性,便于施评。
  指标的权重一般要使用整数形态,并且要合理,具有导向性,使被评单位明确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第十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时,采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向基层税务干部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评估完毕要写出评估报告,并将报告与其他材料按时汇交考评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实施评估前要对评估人员进行集训,讲明评估指标体系的使用办法与实施评估的要求。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适用于对培训工作质量的检查。
  第十三条 考试主要以抽查考试的形式进行。要认真研究确定抽考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标准,保证抽考对象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与开卷考试相结合,必要时可采用实际操作方式。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遵循适量、适度和考出成绩、考出差距、考出动力的原则,并严格遵循组织命题小组、确定考试目标、制定考试大纲、研究试卷结构与题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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