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严格按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坚持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重大问题,即干部的使用和调动、资金运用、大额费用开支、基本建设规模、重大项目承保、巨额赔款等事宜,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员会关于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反腐倡廉的规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包点包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在研究财务和资金运用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财务、审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财会和稽核审计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向统一法人负责。若提出不同意见后领导不采纳,可向上级报告,也可越级向总公司报告。如参加讨论的财会和稽核审计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严重问题,要加重处罚财会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保财发(1998)21号),财务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按级审签。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组织活动,每季不少于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和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制度管人。要建立如下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汇报制度;思想工作汇报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推荐干部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谈话、打招呼函询及诫勉制度;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室议事规则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的宣教、人事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加政治学习的监督,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每年要保证累计不少于15天的学习时间,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