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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兑换出境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兑换出境问题的批复
(汇复[1999]第123号 1999年5月19日)
中国金币总公司:你公司中金函[1999]第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外国客商在“99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展销期间取得的人民币销售收入,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兑换成外汇携出或汇出境外。
二、
各参展外商兑换外汇的人民币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海关为其核定的销售收入扣除应交税金后的人民币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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