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指挥中心调度人员超收奖励试行办法
(1999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调动运输生产调度指挥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实现运输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运输指挥中心调度部正、副主任,调度处正、副处长,调度岗位全体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999年以运输收入970亿元为基数,本年实际完成超过基数部分,按下列标准提取奖金:
1.超过基数5亿元及以下部分,每完成100万元,每人提取奖金5.00元;
2.超过基数5亿元以上部分,每完成100万元,每人提取奖金8.00元。
第四条 考核指标
1.各铁路局部属现在车保有量。以月间日均达到月度技术计划规定数的95%为基数,由于调度原因,有一个铁路局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500元。其中,各铁路局棚车、敞车达不到部计划要求的,适当加罚。
2.旅客列车始发、终到正点率。以旅客列车始发正点率99%、终到正点率95%为基数,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100元。
3.铁道部限制口(广元、达县)下行交接辆数。以月度技术计划下达数之和为基数(因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时扣除影响车数,春、暑运期间和临客开行扣除折合车数),达不到基数的,从奖金中每人扣罚100元。
第五条 运输指挥中心每月根据财务司运输收入确报数和统计中心提供的运输指标月报,与日平均收入26575万元比较,超过部分,暂按第三条第一款奖励标准和考核指标计算出调度人员奖金总额(奖金总额不足考核指标扣罚部分,扣取工资),报劳动和卫生司、财务司核批。年度按实际完成运输收入和奖励标准进行清算。
第六条 实施要求
1.运输指挥中心要制定内部考核和分配办法,根据调度人员的责任大小、水平高低,对调度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合理接开差距。具体分配办法报劳动和卫生司核备。
2.机关发放的一次性生产奖励,调度人员比照运输生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