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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环发[1999]128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下达杂(以下简称“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整体淘汰计划》,逐步削减CFCs的生产,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CFCs生产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CFCs(附件1所列产品种类)的企业必须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CFCs的生产。企业年度CFCs生产配额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当年有效。
  二、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确定国家年度CFCs生产配额总量和各CFCs生产企业的生产配额即最高年生产许可量。国家初始年度CFCs生产配额是50351吨(消耗臭氧潜能值),各CFCs生产企业CFCs的生产配额为1997年的实际生产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15天内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的格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申请书(每种CFCs填一份)一式4份,并同时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申请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经国际审计的且在1997年有CFCs实际生产量的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接到企业申请书后,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根据1999年国家配额总量和招标结果,核定各CFCs生产企业1999年生产配额,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CFCs配额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今后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生产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行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标结果,确定企业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并依据以下方法核定企业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
  (一)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全部停止其某种CFCs生产的企业,其该种CFCs生产配额量为零。
  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部分停止某种CFCs生产的企业,仅核定相应生产部分的年度生产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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