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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亏损企业未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控亏额指标的,全额扣减企业的浮动工资。
  亏损企业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控亏额指标,兑现浮动工资,再实现减亏的,可按减亏额的20%视为企业年度效益工资发放,但其人均年效益工资要控制在盈利企业人均年效益工资的60%以内。
  第十三条 企业未实现安全生产与环保达标,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一次性扣罚企业一定额度的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集团公司奖惩的企业经营者是指所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奖惩,由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原则规定,制订相应办法。
  1.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企业经营者的奖金,根据对企业和经营者的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发放,经营者不再在企业领取奖金。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的经营者,依据企业人均实现利润额或减亏额的不同幅度,分别按集团公司年人均工资水平的一定倍数,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的经营者,根据其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程度,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对企业发生特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及职工总量失控或未完成下岗分流指标的经营者,要加重经济处罚。对企业经营者年度考核奖惩的结果,集团公司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各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奖惩水平,应控制在本企业党政一把手奖励水平的50%—70%。
  2.在推进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把企业绩效的考核同企业经营者的任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全面考核结果决定其升免和任用。对因经营管理严重不善而未全面完成企业考核指标,特别是未完成实现利润(控亏额)指标并新发生亏损或扩大亏损的,除按规定在经济上予以惩罚外,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一年提出警告,两年一般要就地免职,并不能易地任职。如有特殊原因,再另作处理。通过运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以激励经营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鉴于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考核奖惩是一项十分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要会同规划计划部、称务资产部和勘探、开发、炼化、安全与环保等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规定,结合各类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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