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上交额等于或高于集团公司下达指标的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七条 控制指标。
1.安全生产指标。各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主要指重大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各项指标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2.环保达标。各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排放标准即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3.职工总数。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核准的企业年度职工总数为准。
企业实际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八条 企业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规划计划部、人事劳资部和勘探、开发、炼化、安全与环保等专业部门,充分考虑各类不同企业的情况,在认真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统一下达各企业,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下达的考核指标不能轻易变动,如果当年企业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作适当调整。
三、奖惩
第九条 为激励和发挥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把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好坏同企业的收入分配、经营者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起钩来,在工资分配上不同效益的企业之间要拉开档次,真正体现增利减亏者奖,减利增亏者罚,坚决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第十条 在国家对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下,集团公司对企业实行年度工资总额与年度考核指标挂钩的办法。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三部分:
1.原则上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70%作为基础工资,不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
2.原则上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30%作为浮动工资,全额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浮动。
3.企业当年新增工资作为效益工资,全额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盈利企业完成实现利润指标而未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或盈利企业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但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扣减年度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既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又未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年度不兑现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后,还超额向集团公司上交利润的,可按超交利润额的40%返回企业,作为企业年度效益工资发放。盈利企业转为亏损的,全额扣减企业的浮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