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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1999]中油研字第57号 1999年2月5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全面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有关考核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考核奖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考核指标核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以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利润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与配套考核指标相结合,做到突出效益、兼顾全面,引导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做到严考核、硬兑现,有奖有罚、奖惩分明,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炼油化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销售企业和其他直属企业。

二、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建立以利润为基本指标,与有关辅助指标、控制指标相结合的配套考核指标体系。
  1.各企业的基本考核指标为一项,即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为控亏额)。
  2.各企业的辅助考核指标为一项,即内部上交额。
  3.各企业的控制指标为三项:(1)安全生产指标;(2)环保达标;(3)职工总数。
  第五条 基本考核指标。
  企业实现利润,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核准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准。
  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等于或大于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目标利润额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实际亏损额等于或小于集团公司核定的年度控亏额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六条 辅助考核指标。
  内部上交额,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情况,油气田企业的内部上交额由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上交额和储量有偿使用费上交额等构成。炼油化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销售企业和其他直属企业内部上交额则是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上交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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