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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包醛氧淀粉胶囊免作临床验证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包醛氧淀粉胶囊免作临床验证的批复
(药管注[1999]71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津卫药便字(1998)165号收悉。
  鉴于包醛氧淀粉在体内不吸收,只作为吸附剂,临床应用多年,疗效、安全性肯定。经研究,同意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包醛氧淀粉胶囊在药学研究确认的前提下免作临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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