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与
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李国强侵犯
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1号函 1999年4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以下简称光仪厂)诉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医光所)、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医光所不服你院(1998)苏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李国强利用业余时间自行设计编写的WX型多部位微循环显微仪产品样本,没有利用光仪厂任何物质技术条件,依据
著作权法第
16条之规定,该样本的著作权应属李国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