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考评工作的质量,根据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且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考核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评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考核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所用的设备、设施等认定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的考核工作,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人的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