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调运
新疆棉占用贷款实行计息挂账的批复
(银复[1999]93号 1999年4月26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调运新疆棉占用贷款实行计息挂账有关问题的请示》(农发行字[1999]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中华棉花总公司调运新疆棉造成的欠息,按1998年底你行对中华棉花总公司实际计息挂账的数额(共计124.76亿元),人民银行从1998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对你行所借再贷款实行等额计息挂账,不计复利。待中华棉花总公司售出棉花归还你行贷款利息时,你行等额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
二、对中华棉花总公司1998年4月20日以后调入棉花形成的未结算的13.58亿元欠款,因你行目前尚未对其发放贷款,此次暂不列入计息挂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