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627号 1999年6月1日)
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推销员证书〉工本费的函》([1999]内贸局函行业字第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后雇佣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人员,发放的《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的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