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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厂矿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抓住影响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的要求,开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要总结分析近年职业危害事故高发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凡是未经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加强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针对当地职业危害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对现有工矿企业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监测管理。要按照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企业的危害程度,分期、分批纳入治理计划。对职业危害严重又没有条件治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停业、关闭。
  (三)努力防范、控制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生产、进口或使用有毒化学品等有害生产原材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职业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和组织救援工作,对违法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要认真贯彻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规范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医学鉴定管理。加强职业病报告制度,降低漏报率。
  四、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自身职业卫生管理,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一)要求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规范时,要把国家对工矿企业的职业卫生要求纳入进去。督促工矿企业加强职业卫生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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