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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服装(装备)库房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15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50平方米
  (三)资料、档案室(纳税人资料档案)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9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四)计算机机房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30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五)征收服务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具体按下列指标控制:
  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至5000户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其他用房使用面积分项计算
  (一)汽车库及自行车库。扣除地面停车场临时停车数量后,计列使用面积。每个车位按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摩托车(或自行车)库按每辆1.8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二)人防工程应按国家人防部门及当地的规定计列使用面积。
  第八条 综合业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41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38平方米
  综合业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是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专业用房使用面积和其他用房使用面积之和。
  第九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楼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办公楼,不应低于60%;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办公楼,不应低于57%。为合理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应控制门厅、电梯间、走廊等交通面积。
  第十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造价根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要适应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必须通盘考虑综合布线系统的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便于工作、方便纳税人、安全系数较高并尽量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地方。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量力而行,注重实用,在财力和建设规模与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首先要考虑财力的可能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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