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脱钩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含财务报表);
(2)基准日的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结果、财务审计报告、产权状况说明等;
(3)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及法律责任协议书;
(4)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档案、法律责任等情况及脱钩后处理办法;
(5)脱钩后评估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6)评估机构改制的出资人、合伙人的组成及其出资情况;包括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7)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8)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申请的“清整办”应对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管机构脱钩改制的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报省(市)“清整办”,由省(市)“清整办”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再作出批复。
(二)脱钩验收
资产评估机构按批准方案完成脱钩工作后,省级资产评估行业“清整办”应将本地区评估机构脱钩材料上报财政部“清整办”,由财政部“清整办”统一组织全国的验收工作。
(三)改制的实施
资产评估机构接到省级“清整办”对脱钩方案的批复,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类型和设立条件进行改制的实施工作,改制期间,资产评估机构应停止执业。
(四)重新注册登记和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 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应按照《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重新向省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同时原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销。
2 对脱钩后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重新换发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3 对于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脱钩,由省以上财政部门“清整办”进行验收合格后,按《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重新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等级证书。同时原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