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为:
1 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 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 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 书面合伙协议;
5 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 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用公司内部章程来约定各出资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
1 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 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 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 公司章程;
5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 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兼营资产评估业务机构的条件:
1 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 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 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 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脱钩改制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脱钩申请和批复
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各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省级“清整办”提出申请,申请脱钩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报告;
2 原挂靠单位对脱钩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