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商品交易所改组方案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1999]6号 1999年5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关于沈阳商品交易所机构改组情况的函》(辽政[1998]158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沈阳商品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沈阳期货交易厅,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法人承继。
二、沈阳期货交易厅可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联网交易,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异地交易席位和下单服务,但不得上市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撮合,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三、沈阳商品交易所应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改组的各项工作,筹备方案包括交易厅的章程、交易规则、注册资本、股东单位、联网运作方式、收入分配等主要内容。筹备方案须经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报我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