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206号 1999年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继1998年广东、上海等地发现1997年无记名(一期)面值1000元的机制假国库券(以下简称“仟圆假券”)后,1999年又陆续在北京、河南、海南、安徽、山西、江苏、陕西、四川、山东、天津、厦门、大连、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截获或发现“仟圆假券”,累计面值金额已高达2100多万元,形势十分严峻。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严厉打击国库券的制假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国库券的鉴别能力,防止误收误兑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在做好日常国债防伪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的防伪反假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面值1000元国库券的鉴别和审验能力。凡涉及办理国债兑付、托管、质押贷款业务的国债经营机构,要加强柜台审验,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和领导负责制,防止误收误兑。对于审验不慎造成的误收误兑,其经济损失由该国债经营机构承担。无记名国债的最终鉴别权属人民银行,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出具最终鉴别报告。对于用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库券申办质押贷款、托管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当地人民银行鉴定后方可办理。如遇假券,应当即没收,并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认真追查线索,迅速破案。
二、严密手续,加强对假国库券的管理
目前,各地银行、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收缴的假国库券数量较多,管理较乱。为防止各单位收缴的假国库券再度流入社会,现重申:各国债经营单位对已收缴的伪造国库券,要全部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发行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封存保管。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收缴的假国库券,一律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发行部门。因侦查、鉴定、存档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假券,可向负责封存保管的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三、加强案件侦破工作,深入追查制假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