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人保党发[1999]74号 1999年6月21日)
为全面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各级公司领导干部执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情况报告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要求的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正职办理。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每年12月份,要向上一级公司党委及纪委书面报告一次一年来本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机关干部职工以及下级公司进行通报。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批示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
3.遵纪守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求的31个不准和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利运行中的监督情况;
5.严格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各级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必须严格遵守情况报告制度,认真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六、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由上一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通报批评。
七、各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八、各级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