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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5日)


  为了加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负责。建立以建设部牵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计生委、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和总参作战部等部门组成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建设部商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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