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工程
设计证书甲、乙级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环境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境工程质量,根据《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国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乙级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各有关部、委、局负责各自申报的甲、乙级持证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为所有持证单位。
三、检查采取自检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委、局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所属的持证单位按要求填写《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并于1999年6月15日前将自检表(各1份)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省市环保局管理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最终检查结果。
四、各持证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自检表,无故不参加自检或在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将予以通报批评、终止证书使用、降低证书级别或收回证书的处理。
五、这次检查是我局开展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工作以来开展的第一次全面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认真地完成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