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 银货政[1999]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继续做好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84号)和《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银行正认真组织落实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工作。根据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货币政策司关于货币市场发展总体思想的精神要求,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如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自愿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会同有关处室确定使用交易系统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名单,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及时组织交易系统的开通,并为用户提供系统的维护和培训。该项工作先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南京、济南分行辖区内开始实施。农村信用社联社使用交易系统参与联网信用拆借,其拆借风险都自行评估、自行承担。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购买债券和债券交易等资金融通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动态管理。所有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他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不论是否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在进行资金融通交易前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对辖内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同业拆借业务要加强审核和管理,以防范拆借风险。
四、对辖内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七条的具体解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