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5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由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办按地域划分若干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组,并指定组长单位。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交流、评比等活动。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北京市及市属各区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办法;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人口目标;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协作组组长及组员单位的配备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组织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活动,负责推荐全国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各单位计生委要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定期与各司(局)室及在京直属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达标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