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企业实行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纪监审字[1999]00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8]4号的精神,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中国科学院工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院属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厂务公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院属企业(集团公司、厂、中心)部经理(总裁、厂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主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用是指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有关制度和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