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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洛阳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洛阳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复[1999]116号 1999年5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你分行《关于各阳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济银发[1999]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洛阳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5000万元,限期6个月,专项用于个人储蓄存款兑付。
  你分行要督促该行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清收债权、提高资产流动性等有力措施。要求该行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所筹措的资金在保证存款支付后,要优先补充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期满后,该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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