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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稀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稀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公告
(1999年6月1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见附表),但对于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含1998年12月31日)实际到货的,仍准予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序号 税号   商品名称      暂定税率 税则税率
  1   39021000 聚丙烯       9%    16%
  2   55013000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7%    15%
     55033000
  3   29051300 正丁醇       3%    8%
  4   29071110 苯酚        3%    10%
  5   29141100 丙酮        3%    8%
  6   29152110 冰醋酸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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