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稀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公告
(1999年6月1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见附表),但对于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含1998年12月31日)实际到货的,仍准予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序号 税号 商品名称 暂定税率 税则税率
1 39021000 聚丙烯 9% 16%
2 55013000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7% 15%
55033000
3 29051300 正丁醇 3% 8%
4 29071110 苯酚 3% 10%
5 29141100 丙酮 3% 8%
6 29152110 冰醋酸 5%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