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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美扑伪麻口服溶液等10个药品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美扑伪麻口服溶液等10个药品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196号)
吉林省、陕西省、河南省、江西省、天津市、四川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下述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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