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法[1999]70号 1999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
“两个规定”)已于6月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11日由第40号、第41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这
“两个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公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
“两个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两个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作好学习、宣传工作
“两个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执法,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这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殷切希望,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在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的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制定并颁布实施
“两个规定”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贯彻
人民警察法的执法监督原则,依法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体现,对于改善公安执法活动,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促进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