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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经济区域财政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经济区域财政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9]75号 1999年3月17日)


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新疆、宁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等10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增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在现行分配办法执行期满后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北京等10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长春、哈尔滨、杭州、大榭岛、芜湖、武汉、重庆等8个开发区,原定分配方法1998年到期;北京、乌鲁木齐开发区现行分配方法1999年到期。期满后,均按到期年返还额的75%、50%、25%的比例再递减补助3年。
  二、浦东新区。现行分配办法执行到2000年。期满后,按到期年返还额的50%在2001年再补助1年。
  三、苏州工业园区。原定分配方法1998年到期。期满后,按到期年返还额的80%、60%、40%、20%的比例再递减补助4年。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落实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入的分配政策,加强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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