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性质认定的复函
(银条法[1999]27号 1999年3月30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对银行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如何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现金缴款单、进账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凭证。这两种凭证是银行和客户内部的记账依据,它们仅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对银行与客户之外的第三人没有证明作用。与客户进行商品交易的第三人不能凭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作为发货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8条规定的票证包括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和资信证明,其中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资信证明是指证明单位和个人资金实力和信誉的文件。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不是资信证明文件,我们认为不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8条规定的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