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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应证项下进口钢材凭证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应证项下进口钢材凭证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9]388号 1999年5月2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总署传真电报要求,深圳、黄埔、上海等15个应证项下进口钢材在万吨以上的海关(以下简称“15个海关”)对本口岸4月份进口钢材验放凭证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15个海关4月份应证项下(即一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量)进口钢材总计为67.6万吨,其中,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27.6万吨,凭《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3.2万吨,凭原计委授权机关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30万吨,凭保函验放进口1353吨,深圳海关实施预报关制度放行3月到货、4月结关钢材6.7万吨。上述自查数量与总署统计司同口径统计数量相差19.1万吨(详见附件)。其中,数量差距在10倍以上的海关为汕头海关;在1倍半以上的有:青岛、海口、江门、上海海关。
  钢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进口限量登记管理商品。目前,对进口钢材等重要工业品管理正处在转制期间,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总署多次下发文件和传真电报强调,各关要依法行政,严格验凭有效证件验放进口钢材。综合各关上报材料,个别海关凭原计委授权机关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的情况突出,数量较大。为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署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近期下发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的规定,再次重申:原国家计委授权机关于1998年签发、最终有效期到1999年3月31日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一律停止使用,该委授权机关于1999年后签发的上述证明无效。进口钢材、原油、胶合板、石棉、农药等5种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的商品,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有色金属(铜、铝)等5种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商品,海关可分别凭《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限量、自动登记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上述单证纸面上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商品编号等栏目不得更改,严禁以自动登记商品的证明更改为限量登记商品予以放行。各海关一律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变通验放,对不执行规定擅自变通而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4月份进口钢材统计数量与总署统计数量相差悬殊较大的汕头、青岛、海口、江门、上海海关应对本关钢材进口情况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对进口钢材进行逐单审核,并于6月11日前将数量相差悬殊的原因查明后写出详实报告上报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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