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服务。
3.加强物价检查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所长负责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
5.物价检查所人员构成要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学习法律、财经专业的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20%。
6.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每人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全部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机构单独设置,工作职能明确,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被挤占和挪用。
8.有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如办公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检查办案用车等。
9.建立公文处理、会议、考勤等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守则,公开案件审理程序等。
10.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标志,主动出示有效检查证件,语言文明,举止礼貌,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11.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要严格依法进行,按照《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2.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年度内价格复议案件维持率不低于90%,诉讼案件败诉率为零。
13.制定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以及相应的实施步骤和措施,年终进行考评。
14.完成上级部署的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任务,年度办案结案率不低于70%。市场检查坚持制度化和经常化。
15.加大农村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检查覆盖面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