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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计价检[1999]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基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基层物价检查所工作,对提高整个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对树立价格主管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此,国家计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从1999年开始,国家计委将每年组织一次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推荐、验收工作。经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支持、物价检查所的努力,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分期分批使全国大多数基层物价检查所能够达到《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附后)的要求。
  三、国家计委分年度分配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名额(具体名额另行通知);对各地推荐的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进行抽查、验收,并确定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名单;对符合标准的基层物价检查所授予“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负责辖区内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考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考核标准,以开展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为契机,全面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稳定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增强人员素质,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水平。
  六、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不搞终身制,已经被评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单位,如果出现了不符合《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要求的,国家计委将取消其称号。

  附:

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


  1.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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