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考委全体会议议程、主任办公会议议程由秘书长审定;领导小组会议议程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工考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均印发会议纪要,并视情况印发工作简报。
第五章 文件报批、签发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报工考委的报告,须经组长签字后,由办公室汇总呈报。
第十七条 以工考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 培训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人培训考核的报名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印发报名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由办公室存档,其复印件由各专业(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工作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其培训计划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审定(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数、课时、培训内容等)。
培训应按计划进行,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要逐步使用国家试题库。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办公室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进行规范化考核。
各专业考核成绩单报办公室统一制表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经领导小组评议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报工考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证书。发证日期以工考委主任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核发由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证书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介绍信统一到办公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