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人考核条例》、《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等级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的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工考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工考委设主任1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国管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10—12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常务副主任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工考委聘请顾问若干名。聘任副秘书长1名,由培训考核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工考委下设办公室,并根据需要下设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幼教等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5—8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工考委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有关单位作为培训基地,承担各专业的培训任务。
第七条 工考委成员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主任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变动亦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秘书长批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工考委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