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探矿权、
开采权使用费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1999]中油勘字第269号 1999年6月4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探矿权、采矿权是指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的勘查、开采资格。获得勘查权、开采权必须按规定交纳矿权使用费。
2.为了加强矿权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油气田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统一申报和集中管理的办法。
各油气田企业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企业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油气勘探部负责归口审核、上报、交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油气田企业所有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属集团公司一级法人所有,非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注销和改变其权属性质。
3.按照“谁付费、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采用集团公司统一登记区块、统一垫付费用,油气田企业按登记项目分别偿还的方式交纳矿权使用费。
二、探矿权、开采权使用费的种类及标准
1.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目前暂按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88]油财字第51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2.探矿权使用费,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规定的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1000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缴纳。
三、列支渠道
1.集团公司建立的勘探开发区块,列入新区勘探开发项目,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在集团公司储量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2.油气田企业登记的勘探开发区块,作为油气田的勘探开发项目,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勘查开采项目登记手续费,在油气田企业自提的储量有偿使用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