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6月4日)
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丘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丘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利用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申购新股
1997年4月3日至1998年2月26日,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11,151万元用于申购新股,共获利428.63万元。其中,最大挪用额为1519万元。
(二)利用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1996年9月至1998年9月,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利用8个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共获利109万元。
二、处罚决定
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申购新股的行为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该营业部利用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没收违规所得388.6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张世皓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责成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商丘营业部进行整顿,并撤销张世皓的河南证券商丘营业部总经理职务。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