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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人字[1999]195号 1999年6月18日)


  为做好对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现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其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团的管理由机关相关业务主管司(厅)(以下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负责,主要内容包括:指导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承办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预审和年检预审等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社团进行查处;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人事教育司负责统一办理社团登记、年检的初审及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社团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的职责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项目协议应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 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管理。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六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社团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人事教育司审核,委党组研究同意,经社团依据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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