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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省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福建、山东、河南、
湖南四省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批复
(证监市场字(1999)20号1999年3月29日)


福建、山东、河南、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们报送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证券交易中心改组有关问题的请示》
  (闵政办[1999]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省证券交易中心的通知》(闵政办[1998]2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1998]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清理整顿河南省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请示》(内部传真电报[1998]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证券交易中心与有关省市证券交易中心合并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函》(湘政办函[1999]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请审批〈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方案〉的函》(湘证办函[1998]26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35号)和我会《关于印发周正庆、陈耀先同志在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证监[1998]53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报送的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山东证券交易中心、河南省证券交易中心和湖南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方案。请你们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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