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开采
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19号 1999年4月27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从事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开采以及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采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为统一税收政策,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开采的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第一次销售可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问题的复函》(国函[1982]15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是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机关。为便于统一征收管理,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从事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税收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