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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小组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遇有违法或涉及干部个人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七)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的单位,经审计单位局领导批准,可作出以下审计处理和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六)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七)处以罚款;
  (八)依法采取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以及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审计单位局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书、审计结论或决定以及复审结论、决定统一归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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